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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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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市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96号 罪犯吴市杰,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市杰犯故意伤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96号

罪犯吴市杰,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市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吴市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吴市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22日22时许,吴市杰伙同辛会兵、裴国峰等人在濮阳市夜艳酒吧将被害人李某打伤至死。系主犯。

罪犯吴市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市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市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