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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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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07号 罪犯李红光,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光犯盗窃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07号

罪犯红光,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红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李红光的判决予以维持。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红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24日夜12点左右,李红光窜至商丘市金世纪广场,将三座铜像锯倒后用三轮车拉走,经鉴定,三尊铜像价值91000元。

罪犯李红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红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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