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46号 罪犯田俊鹏,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俊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田俊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田俊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13日,罪犯田俊鹏伙同他人在商水县城关镇小吃一条街环宇网吧门口,将被害人赵某心殴打致死。系主犯。 罪犯田俊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俊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俊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 期至2022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