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85号
罪犯贺江涛,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偃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江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2012年10月18日送交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贺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贺江涛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与对向行驶的面包车相撞,致使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服刑改造和余刑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贺江涛的假释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