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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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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决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11号 罪犯李洪配,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范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配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11号

罪犯李洪配,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范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配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2012年1月13日送交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洪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洪配作为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的经理,在未办理原国有划拨土地相关变更手续的情况下,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索要190万元,罪犯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余刑较短,且未足额及时缴纳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洪配的假释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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