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10号
罪犯谷宗良,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宗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2012年9月14日送交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谷宗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谷宗良作为村民组联户代表,不顾所代表的联户村民利益,竟伙同他人预谋后,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清点枣树等附属物以及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多报枣树附属物骗取补偿款88600余元后私分赃款,罪犯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服刑改造和余刑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谷宗良的假释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