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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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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银刊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86号 罪犯周银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渑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银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86号

罪犯周银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渑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银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三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周银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周银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底,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伪造储户身份证件并同在渑池县果园乡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董某内外勾结,盗取被害人存款信息,于2009年1月31日、2月2日、2月3日分三次取款186900元及利息181.29元。该犯在本案中系主犯、累犯。

罪犯周银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银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银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