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在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3号 罪犯宋在凯,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在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3号

罪犯宋在凯,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在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本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在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17日,该犯利用安徽省蚌埠市明康织布厂厂长的名义,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河南省新郑市江河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购买32支棉纱10吨,共价值184700元,于当日同赵某签订货运协议,该犯在到货后拒付货款。

罪犯宋在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15日表扬;2012年9月15日表扬;2013年1月15日表扬;2013年6月15日表扬;2011年11月15日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在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在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