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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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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爱军盗窃罪,冯爱军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84号 罪犯冯爱军,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爱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84号

罪犯冯爱军,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爱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4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对冯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爱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盗窃罪:2002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间,冯爱军伙同他人多次在林州市等地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其中冯爱军得赃款7000余元,参与盗窃24起,盗窃价值104149元;二、破坏电力设备罪:2003年2月,冯爱军伙同他人在林州市盗割低压电力线7空,价值3780元。2003年3月的一天晚上,冯爱军伙同他人在林州市又盗割低压电力线3空,价值2707元。

罪犯冯爱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5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月1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爱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