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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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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5号 罪犯刘会士,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7)安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会士犯抢劫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5号

罪犯刘会士,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7)安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会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会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7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会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元月,该犯伙同他人分别在安阳市东八里村南门、财会学校门口、体育馆门口、濮阳市等地,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手机、电动自行车等,并将被害人打至轻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会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1年10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会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会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