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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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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龙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0号 罪犯刘海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0号

罪犯海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海龙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海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6日晚上9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开封市黄河路北段煌极一代天骄酒店迪厅内,持铁锤、砍刀等凶器,将受害人尤某砍击致死。

罪犯刘海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