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44号 罪犯张国凡,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5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国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5月10日至14日,张国凡伙同吴猛、马德有预谋后,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分别在云阳镇老虎沟口路段、南坪村预制板厂、豫02线云阳镇南坪路段拦截汽车、行人三次,共抢得现金630元。 罪犯张国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凡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