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7号 罪犯陈海峰,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二七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5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郑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5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陈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海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2月1日,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二七区菜王街3号该犯租住处,威胁、殴打被害人抢走被害人价值2197元手机,现金3425元。2004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沙口路北段的一个中国移动手机店,将看店的张某绑住并殴打,抢走价值3760元的8部手机及3840元冲值卡。2004年10月31日1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36号“日出商店”抢走现金100元,价值442元商品。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海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2012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1年6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0月8日被认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