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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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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伍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号 罪犯郭伍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鲁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伍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号

罪犯郭伍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鲁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伍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伍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伍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29日上午,该犯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以秘鲁币冒充欧元诈骗李某等受害人共计1000元,在被害人识破后对其被害人进行殴打。

罪犯郭伍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表扬;2013年10月10日表扬;2013年1月15日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伍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伍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