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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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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天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6号 罪犯胡天恩,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天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6号

罪犯胡天恩,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天恩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胡天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至12月,该犯在京珠高速公路小胡庄涵洞内和徐庄涵洞内、许昌蒋李集镇前刘五村涵洞西口、许昌县长村张乡小花园村委会对面等地,19次实施盗窃电缆行为,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景尧,该犯所盗电缆价值3万余元。

罪犯胡天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1年9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0月8日鉴定为病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病残鉴定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天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天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