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87号 罪犯姚宝山,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宝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姚宝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姚宝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4年8月,中储粮许昌直属库委派姚宝山任成立的许昌德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在2008年7月公司解散并清产核资结束后,该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借与其它公司的未核算在内的50万元与蒋戈娜(另案处理)负责的编织袋差价款37.78万元相互抵账,姚宝山等三人将37.78万元私分;2008年8月,其三人又将余款122200元私分。姚宝山共分得17万元。二、2008年5月,姚宝山以装修房子名义让张胜军给其准备10万元,张胜军让蒋戈娜从德兴公司拿出10万元交给姚宝山之妻,2008年7月,用虚假的外车运费单据冲账。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自首且有立功情节。 罪犯姚宝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宝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宝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