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保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89号 罪犯宋保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保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89号

罪犯宋保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保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宋保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7年下半年以来,该犯担任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负责转送病人的便利,接受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院长请托,向该医院转送病人,收受医院好处费616652元。2、2009年下半年以来,负责转送病人的职务便利,接受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院长请托,违规转送病人,收受好处费提成1023100元。

罪犯宋保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保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保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