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90号 罪犯欧彧,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汴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欧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欧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26日,该犯身为开封市柴油机厂卫生所所长,在单位为筹集改制经费等相关费用,决定变卖本厂部分资产,该犯等几人利用职务之便和购买人勾结,多拉废旧钢材及部分机器设备变卖,得赃款12.5万余元后分赃,案发后2万元赃款已退出。其辩护人辩称欧彧系从犯的意见,与查证事实不服,不予采纳。 罪犯欧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欧彧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