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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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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克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79号 罪犯欧阳克,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欧阳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79号

罪犯欧阳克,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欧阳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欧阳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欧阳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2008年9月份间,该犯先后三次利用职务之便,在税款征收中,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1万元。赃款已退还或追缴。

罪犯欧阳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阳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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