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其俊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92号 罪犯王其俊,男,194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郑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其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92号

罪犯王其俊,男,194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郑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其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本院于2006年9月25日对王其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其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1992年至2003年担任河南省万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1994年8月,万发公司与该犯之子王健任总经理的胜鸿公司签订贷款协议书。由胜鸿公司帮万发公司贷款500万元,胜鸿公司可不计息使用100万元。贷款后,胜鸿公司分两次从万发公司共计借款72万元,1996年9月该犯与新艺通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工矿品购销合同,并让该公司为其开具了一份“郑州胜鸿公司代万发公司交贷款70万元”的假收据,该犯为新艺通公司出具了收到该收据但款未付的收条。同年10月,该犯持该假收据,让其公司财务按该假收据开具了“胜鸿公司代万发公司付工程款70万元”的收据入账,将1994年胜鸿公司借万发公司的72万元中的70万元冲抵,据为己有。该犯系老年罪犯。

罪犯王其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5月、9月获得表扬3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其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其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