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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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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智慧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86号 罪犯符智慧,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商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符智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1186号

罪犯符智慧,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商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符智慧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未退还部分计款61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周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符智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间,该犯任商水县新城办事处马口村村主任,伙同他人共三人二次将本村的占地补偿款共计7.6万元私分,其分得2.53万元。后三人均已退款23300元。符智慧如实供述其中私分6万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罪犯符智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符智慧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符智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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