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8号
罪犯彭会昌,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会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2011年12月15日送交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彭会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彭会昌身为镇农技站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营良种推广补贴工作过程中,从种子供应公司领取每斤3分钱的办公经费,未将该款项入账,将其中的53000元伙同他人私分,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对该犯适用减刑应从严掌握;罪犯彭会昌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彭会昌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