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5号
罪犯刘济广,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济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裁定对刘济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5日。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济广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济广身为延津县胙城乡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额报销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虚加小额处方报销金额的手段,骗取公款17余元据为己有。案发前只退出赃款30000元,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自本院上次裁定对该犯减刑至本次执行机关呈报对该犯减刑的时间间隔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刘济广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