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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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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根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66号 罪犯纪根良,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根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66号

罪犯纪根良,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根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2011年12月9日送交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纪根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纪根良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在郑州、登封租赁轿车后,谎称自有车辆,采取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抵押借款手段,骗取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现金共计70余万元。上述车辆已被有关租赁公司收回。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退赃),并得到了谅解。

罪犯纪根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纪根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根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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