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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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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决定书(1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89号 罪犯王忠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忠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89号

罪犯王忠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忠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2011年3月31日送交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强伙同他人组织妇女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忠强的假释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