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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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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初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号 罪犯游文初,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游文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号

罪犯游文初,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游文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游文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8日至10月间,该犯以能给他人跑事疏通关系、减轻处理为由,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5000余元。

罪犯游文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游文初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游文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