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房志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9号 罪犯房志华,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8)红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房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9号

罪犯房志华,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8)红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房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新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房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房志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4日下午14时30分许,该犯在新乡市红旗区石榴园69号入室盗窃时,被靳某发现。为了逃跑,该犯用双手掐住其脖子,使其短暂窒息,经鉴定,勒某所受损伤系经微伤.

罪犯房志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房志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房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