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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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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国盗窃罪,李庆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90号 罪犯李庆国,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2005)汝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庆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90号

罪犯李庆国,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2005)汝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庆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平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李庆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庆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春至1999年冬,该犯伙同他人先后在温泉镇政府院内、温泉邮电支局、汝州市区立交桥附近张小伟家门口盗走多种电缆线,共计价值37430余元。2000年2月29日夜,该犯伙同他人在汝州市温泉镇涧山水库附近将正在使用的200×2×0.5型通信电缆线盗走800米,价值29160元。

罪犯李庆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5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庆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