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8号 罪犯李晓军,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对李晓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晓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9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盗窃在长葛市香精厂家属院居住的刘某摩托车、电动车各一辆。2005年1月1日18时许,该犯伙同他人至郑州市绿城花园29号楼下,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310元。同年11月10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现金800元、面额5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手机一部、金手镯、金耳环各一只以及其他物品。 罪犯李晓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14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主犯、累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