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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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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号 罪犯李晓坡,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5日作出(2006)二七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号

罪犯李晓坡,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5日作出(2006)二七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李晓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晓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1月份,该犯向被害人谎称其能办理湖南吉首大学本科招生指标,被害人信以为真,后被害人先后多次按该犯的要求向该犯提供的建设银行卡上汇入34万元。

罪犯李晓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15日表扬;2012年5月15日表扬;2012年9月15日表扬;2013年1月15日表扬;2013年5月15日表扬;2013年10月10日表扬;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坡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