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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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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宽受贿罪,宋家宽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1号 罪犯宋家宽,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本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家宽犯受贿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1号

罪犯宋家宽,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本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家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赃款117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被告人宋家宽提出上诉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0)南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2012年1月19日送交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宋家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家宽利用担任南召县审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审计局建设办公楼、综合商住楼及本单位人员调动和对其他单位审计的过程中,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117000元,为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审计局集资建房款公款150000元用于个人建房,时间长达10个月。

罪犯宋家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家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家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