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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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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33号 罪犯吴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强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33号

罪犯吴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8961.4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裁定对吴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吴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强伙同他人酒后分乘三辆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用手拍打了路人王某某女朋友的屁股,被骂后驾车返回,拦住王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王某某扎伤后逃离。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属八级伤残。

罪犯吴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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