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73号 罪犯陈志强,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199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2003年5月、2006年4月和2007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一年和一年九个月。2009年8月28日被解除劳动教养。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裁定对陈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志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9日至8月15日,被告人陈志强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窜至郑州、永城、许昌、禹州等地,采用持刀威逼、胶带捆绑等手段,多次抢取路人、加油站店主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2.3万余元,并致2人轻微伤。其中入户抢劫2次。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系主犯。 罪犯陈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