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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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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峰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83号 罪犯赵保峰,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巩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保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83号

罪犯赵保峰,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巩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保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2011年11月18日送交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保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并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赵保峰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巩义市李沟村二号机井房,将正在使用的电力变压器拆开后盗走内部铜线并销赃。经鉴定,被损坏的变压器损失为5000元。

罪犯赵保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因右手拇指发育畸形2012年10月被确定为××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保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保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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