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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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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75号 罪犯魏巍,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宛龙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75号

罪犯魏巍,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宛龙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巍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被告人魏巍提出上诉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作出(2010)南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5月4日裁定对魏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魏巍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魏巍与女友发生矛盾分手后,便意图对其母亲秦某实施伤害进行报复。以15000元的价格出资雇用他人并经预谋及多次踩点后,2009年3月18日晚,被告人魏巍伙同他人窜至秦某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持尖刀将秦某腹部、背部等多处扎伤后逃离,致使秦某下腔静脉破裂、胃破裂、十二指肠前后壁贯通破裂、左肝缘破裂、左肾静脉横断、右肾损伤。经法医鉴定,秦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魏巍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4800元,其雇用人员赔偿被害人10万元。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分主次。

罪犯魏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