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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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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决定书(1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2号 罪犯杜超全,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挪用公款罪2011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漏罪被解回。 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栾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2号

罪犯杜超全,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挪用公款罪2011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漏罪被解回。

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栾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超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2012年3月9日送交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杜超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杜超全伙同他人窜至洛阳市、嵩县、西峡县内乡县等地,盗窃面包车、摩托车等财物16起,价值23万余元。罪犯杜超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服刑时间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杜超全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