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0号
罪犯章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叶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裁定对章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7日。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章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明身为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平临高速工程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工程支付款项等手段,伙同他人侵吞公款47.2万元,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自本院上次裁定对该犯减刑至本次执行机关呈报对该犯减刑的时间间隔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章明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