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6号
罪犯李洪涛,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卫滨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裁定对李洪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1日。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洪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洪涛身为新乡市针纺织品批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61400余元;在担任新乡市棉织品采购供应站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向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索要贿赂计67万元,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自本院上次裁定对该犯减刑至本次执行机关呈报对该犯减刑的时间间隔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洪涛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