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90号
罪犯章林培,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林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被告人章林培等人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2012年10月11日送交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章林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章林培等人因怀疑蒋某某等人盗窃其洗浴中心空调,在他人授意下提出4万元私了被拒绝后,即使用拳脚、棍棒对蒋某某等人殴打并索要钱财,在送交20000元现金后,又逼迫写下20000元的欠条,造成蒋某某的第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服刑改造和余刑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章林培的假释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