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80号
罪犯李建,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社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2010年9月2日送交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伙同他人预谋后,将王某某、朱某某骗至社旗、唐河等地,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谋取钱财,犯罪性质恶劣,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服刑改造和余刑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的假释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