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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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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桃恩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98号 罪犯申桃恩,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桃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98号

罪犯申桃恩,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桃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本院于2009年5月8日裁定对申桃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申桃恩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至2007年,被告人申桃恩在任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纳、计划财务主任科员期间,将该局机关的经费、基建款等费用184万余元私自挪用

罪犯申桃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1月获得记功;2011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3月获得表扬;2011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桃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桃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