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成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339号 马某某: 你因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会计凭证由单位财务人员保管,本人没有隐匿、销毁,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339号

马某某:

你因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会计凭证由单位财务人员保管,本人没有隐匿销毁,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侦查阶段对伙同会计吴某某、芦某某私分小金库公款,并销毁相关会计凭证的事实供认不讳,你的供述与会计吴某某、芦某某的证言一致,并有副经理、进货员、超市组长等人的证言和审计报告予以印证。原判你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