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71号
高某中:
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准,被告人高某中不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重,民事赔偿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