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96号 罪犯成建民,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挪用公款罪2007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漏罪被解回。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商睢区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成建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成建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至2003年5月,被告人成建民利用担任商丘市第二工业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两次挪用公款37万元共他人使用;用本单位房产作抵押,典当借款152万元,用于偿还他人的借款本息。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罪犯成建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成建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成建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