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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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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银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78号 罪犯方银刚,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01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1月1日减刑释放。 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78号

罪犯方银刚,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01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1月1日减刑释放。

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银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裁定对方银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方银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方银刚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郸城县盗走价值28000元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后驾驶该车窜至租房处拉走保险柜一个,铜钱几十斤。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系主犯、累犯。

罪犯方银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因右手缺如被确定为××罪犯。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银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银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