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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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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灿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12号 罪犯李丙灿,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丙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12号

罪犯李丙灿,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丙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被告人李丙灿等人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2012年5月24日。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丙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并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被告人在担任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期间,在该公司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会研究后安排工人下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并在井下使用未取得MA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致使缸盖和排气管气阀爆裂,引燃易燃材料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2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与遇难矿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125万元。

罪犯李丙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丙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丙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