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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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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67号 罪犯潘永利,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67号

罪犯潘永利,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永利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2011年7月6日送交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潘永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潘永利伙同他人窜至三门峡市“百姓鞋业”门前,趁司机尤某某不备,将车内挎包盗走(内有现金14500元及价值1700元的手机一部和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赃款已挥霍。系累犯。

罪犯潘永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永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永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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