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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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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英受贿罪,李国英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7号 罪犯李国英,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607号

罪犯李国英,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裁定对李国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3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国英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至200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国英利用担任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取他人所送现金23.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他人名义开具绿化工程款发票,骗取许昌市财政局下拨绿化款27.99万元,其中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罪犯李国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13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14日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23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