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58号 罪犯刘新启,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潢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新启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被告人刘新启等人提出上诉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5月4日裁定对刘新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新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刘新启安排刘行辉伙同他人到深圳购买假币。14日下午,刘行辉携带购买的893360元假币到深圳火车站乘车时,杜涛等人冒充保安人员要求检查行李,刘行辉等人见状弃假币而逃。被告人刘新启得知假币被劫后,怀疑是高开军干的,并得知高开军乘火车8月17日下午在潢川下车,便纠集数人携带刀、枪赶到车站,将高开军等人劫持并进行殴打。后公安民警赶到抓获数人,并搜出假币893360元。 罪犯刘新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新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新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