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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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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张延全,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 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张延全,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

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延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裁定对张延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延全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10日,被告人张延全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县城为民路,将正在晨练的赵某某的左耳环抢走;在赵某某的丈夫和民警进行追赶时,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威胁后逃走。系累犯。

罪犯张延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2月获得表扬;2011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获得记功;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延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延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